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里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皖BD0****7轻型封闭货车在苍南县望里镇凤岙村派送快递。当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苍南县望里镇凤岙村**号前水泥空地上,在派送快递货物后准备驾驶车辆起步时,思想麻痹,未注意车辆前方情况,其车辆右前轮碰撞并碾压被害人林某甲,并造成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石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