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走私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福建省南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室,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20年7月10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与昵称为“******”的卖家联系走私大麻叶进境用于个人吸食,并以比特币转账方式支付毒资。后境外卖家将大麻叶藏匿于零食内,通过国际邮递方式从加拿大邮寄进境。

2020年7月9日17时许,成都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成都市成

华区和美东路8号“蓝光锦绣城”小区门口将前来取包裹的被告人石某某挡获。该邮件内查获疑似大麻叶净重98.30克,经鉴定,送检疑似大麻叶中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国际包裹详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从加拿大走私大麻叶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睿

检察官助理   崔  东

                                  2020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光盘柒张,U盘壹个;

3.涉案毒品、手机等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