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福建省南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室,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与昵称为“******”的卖家联系走私大麻叶进境用于个人吸食,并以比特币转账方式支付毒资。后境外卖家将大麻叶藏匿于零食内,通过国际邮递方式从加拿大邮寄进境。
2020年7月9日17时许,成都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成都市成
华区和美东路8号“蓝光锦绣城”小区门口将前来取包裹的被告人石某某挡获。该邮件内查获疑似大麻叶净重98.30克,经鉴定,送检疑似大麻叶中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国际包裹详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从加拿大走私大麻叶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睿
检察官助理 崔 东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光盘柒张,U盘壹个;
3.涉案毒品、手机等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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