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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贪污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都区监察委员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在任城郊乡(现姚寨镇)上东坪村副主任期间,在协助乡政府丈量、发放“民千”公路拆迁征地补偿工作中,以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乙、石某戊等人之名,虚报亩数、土地附着物,冒领国家拆迁补助款117415.17元,所领费用除向征地户发放的18702.24元外,剩余98712.93元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石某甲供述,证人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等人的证言,“民千”公路项目实施文件,千坝牧场旅游公路拆迁征占永久性征地补偿花名册、工作证明、转账明细及相关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骗取国家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强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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