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港澳同胞回乡证号码M0000****(03),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51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路**,于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l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阿迪”(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商定,以一小包冰毒1600元澳门币的价格向陈某某贩毒两小包冰毒。陈某某先通过微信转了l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在澳门找微信昵称为“船”的人(另案处理)以一小包冰毒1000元澳门币的价格购买了两小包冰毒,后双方商定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下商场**餐厅进行交易。2020年10月15日l3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携带两小包冰毒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餐厅,在餐厅旁边的一个公共厕所处陈某某转了18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给了两小包冰毒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即被警察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两小包冰毒,一包净重为0.39克,一包净重为0.43克,净重共计0.82克。经鉴定两小包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蓉蓉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碟3张,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随案移送并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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