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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石正峰,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社区**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邵阳市双清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某某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正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正峰自2018年10月始与前妻曾好及孩子租住在邵阳市双某某**院子一地下室。

2019年1月30日下午,石正峰在其租房内卖给姚作亮2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又卖给吸毒人员何正田2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容留了吸毒人员何某某、姚某某、岳某某、范某某在租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公安民警在石正峰租房卧室内搜缴了一包净重36.25克的冰毒疑似物,从吸毒人员姚作亮身上搜出一包净重0.66克的麻古疑似物。经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毒资及毒品照片;2. 扣押文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检照片及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3.证人岳某某、姚某某、何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正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 提取及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正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正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并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正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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