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3年11月21日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5年6月29日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街**楼门口,将黄鹤楼烟盒包装99颗红色圆形片剂及1颗绿色圆形片剂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圆形片剂为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重9.60克。
2014年4月2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街**号门口巡逻盘查时,从被告人石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及推行的电动车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9包。经鉴定,上述红色圆形片剂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10.70克。
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路**号门口,将透明塑料袋装4小袋白色粉末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金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白色粉末共重0.25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抓获被告人石某某经过的说明;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6.视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且非法持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贩卖毒品罪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为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石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累犯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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