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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石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4********族,高中,工人,户籍所在地泊头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18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转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石某在网上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李某某将石某加为微信好友,石某给被害人李某某发送了其口罩库存的照片和视频及各种口罩的资质。通过微信沟通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李某某于同年2月14日、15日向石某转款66000元求购口罩。石某收到李某某的购货款66000元后,没有订购口罩,而是直接将购货款用于网上赌博,全部输光。

2、被害人魏某某通过介绍得知石某在网上出售口罩,2月15日,被害人魏某某向石某转款63000元,求购口罩,石某向王某某转款,让王某某直接向魏某某提供的买家地址发货,以此骗取了魏某某的信任,魏某某继续转款求购口罩,至2月16日12时又向石某转款428696元。石某在货源没有保证的情况下,收到魏某某的购货款428696元后,没有给魏某某订购口罩,而是直接将购货款用于网上赌博,全部输光。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卖口罩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洪俊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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