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石某甲(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晓明,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石某甲通过联系赌博网站9****.xyz的管理人员成为该网站的客服人员,负责拉到客户注册,客户每充值10000元,石某甲可分得提成200元到300元。
2019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甲通过QQ号31584****(昵称“好运连连来”)与被害人黄某某QQ号35451****)(昵称“江湖人”)加为好友,并向黄介绍赌博网站9****.xyz,宣称“充值10000元送3888元,而且第一次输多少都返还,只赢不输,做庄赚钱”并可以提现,诱使黄某某登录该网站注册。然后石某甲通过QQ号31591****(昵称“9B客服专员6”),以客服身份及各种提现条件骗黄某某进行多次充值。黄某某先后向石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进行充值,其中5月22日、5月23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7112********)向中国工商银行卡23145091012********(户名张某某)转账10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卡07070102011********(户名刘某某)转账27043元、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62106768621********(户名任某某)转账25000元;通过其中国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1********向中国建设银行卡320501717136********(户名**县******有限公司)转账20000元。以上转款合计共82043元。随后,黄某某提现不成功,该赌博网站亦无法登陆。同年5月24日,黄某某即报案。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石某甲到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乙的证言,QQ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石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判处一年二个月到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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