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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5〕17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元月,被告人石某某(时任**镇**村村长)未经村委会研究,私自以**村名义给**镇**村村民薛某某、李某某卖庄基地为由分别骗取薛某某人民币64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5年8月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在周某某汽车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4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5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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