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期间,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廉租房需要收取“好处费”及交抵押金为由,在吉林市丰某某**C区**-**-**室室其住处,使用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抓捕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银行流水;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鼎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利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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