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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号**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20时许,以过生日的名义邀请他人至本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SR(ParkSherry)ktv(以下简称SRktv)大融城店R05包间内娱乐,共计消费路易十三1瓶、香槟150瓶等酒水,后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经查,上述酒水价值人民币4780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陶某某、魏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被告人石某某签字确认的SRktv预结单复印件、包厢照片,证实被告人石某某以过生日的名义向SRktv预定房间、提出房间布置、酒水等要求,并至SRktv喝酒娱乐后拒不支付相应费用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石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告人石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相应费用的事实。

3.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单据,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所消费的酒水价值。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5月20日晚至SRktv娱乐,并消费路易十三、香槟等酒水的事实。

5.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检察官: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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