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2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5********,侗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经人介绍加入具有传销性质的“水玲珑”诈骗组织,由老师讲课、以旧带新等方式学习诈骗方式,并以以旧带新的方式发展新的业务员加入该组织实施诈骗。该组织的作案手法主要是通过交友软件选择不特定的单身男性、或者是通过微信、QQ等方式随机加男性为好友作为诈骗目标,冒充单身女性,假装与对方谈男女朋友,并在网上下载美女图片、PS假的身份证、假的医院诊断证明、车票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和同情,以见面需要路费、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生活费等各种理由以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组织成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冒充名为“李洝梅”的女子采取上述方式对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被害人程某某事实诈骗。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假扮医生接听程某某拨打的电话协助李某甲实施诈骗,此后致被害人程某某被骗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联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及都江堰市公安局,在都江堰市江安观凤桥3单元4楼一室将被告人石某某捉获;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对石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石某某所涉案件移送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石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传唤不到案,后于2020年5月15日在广东省普宁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在案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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