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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石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诈骗团伙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宁夏省银川市、河北省保定市、陕西省咸阳市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诈骗团伙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以谈恋爱、处男女朋友骗取男性被害人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共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150余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4月起加入该诈骗团伙,担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5670.07元,其中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50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862.95元,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702.44元、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70元,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34.68元。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转账截图、财付通交易数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舒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加入诈骗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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