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97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城**区**号楼**室。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8 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时任哈尔滨市**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石某某以为**乡生物质固化成型颗粒燃料项目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由,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伪造的配套资金银行结算单、工程预算表等虚假材料及证明公司资金能力的银行流水。2013年12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局将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75万元拨付至**公司**银行账户,数日后该资金被石某某转入其本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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