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和田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一组,在呼和浩特市市四区以独居老人为作案目标,以冒充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的作案方式,以检修天然气管道的名义,上门为被害者检测天然气管道,并以天然气公司的名义为被害者家安装天然气报警器,收取被害人396元费用,实施诈骗51起,诈骗所得人民币20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5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1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旭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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