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石磊(小名磊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镇**村。因犯诈骗罪,2015年4月1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石磊经邻居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甲,后双方协商合伙做煤炭交易的生意,石磊答应每吨煤炭给刘某甲10元或5元不等的分红。当月刘某甲出资2万元与石磊合伙做了第一笔煤炭生意。2019年11月底,石磊带刘某甲一同至西安,与做煤炭生意的丁某商议合伙做生意的事情,但未能见到丁某。石磊明知无法与丁某合伙做成煤炭生意,用手机APP软件制作与丁某的虚假合作生意微信聊天记录,骗取刘某甲信任,多次以合伙做生意需要到成都、三亚等地、需要给丁某回扣、好处费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刘某甲615610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石磊于2020年6月18日在寿阳县**镇**村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抓获。石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石磊的父亲石某乙退还被害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转账截图、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磊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乙、石某乙、邢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珍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石磊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