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7日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殴打、辱骂其妻子宋某某,致宋某某身、心严重受损,最终致宋某某跳楼自杀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接收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离婚起诉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手机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虐待家庭成员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小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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