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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虐待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石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4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4000元。被告人石某某现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7日间,被告人石某某多次殴打、辱骂其妻子宋某某,致宋某某身、心严重受损,最终致宋某某跳楼自杀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接收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离婚起诉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手机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虐待家庭成员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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