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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盐山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贪污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盐山县**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收据七份,将197696元非法占为己有。

1、2013年,被告人石某某以**村修公路的名义,从庆云县**乡**屯挖掘机工程队王某某处,取得盖有**屯挖掘机工程队工程专用章的空白收据四份,分别虚开29900元、14836元、7560元、26050元,石某某实际支付给王某某27650元工程款,共虚开50696元,非法占为已有。

2、2013年,被告人石某某以**村修公路的名义,从盐山县**乡**村刘某某处,取得盖有盐山县**镇**砖厂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收据两份,分别虚开66600元、62800元,石某某实际支付给刘某某砖款30000元左右,共虚开99400元非法占为已有。

3、2013年,被告人石某某以**村修公路的名义,从盐山县**乡砖厂厂长杨某某处,以谎称原来收据丢失为由,让杨某某补开收据,金额为47600元,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收据、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勇志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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