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林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石某甲、石某丙(另案处理)、石某乙为亲兄弟,石某甲为石某丙兄长,石某乙为石某丙三弟。石某丙自1989年元月起开始在林州市***村村民委员会任村委副主任,1991年至1998年期间任村主任,2001年5月任村党支部书记,2005年6月至案发被查处任大菜园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在石某丙上述任职期间,林州市大菜园村区域内相继进行了林州市桂园东区、林州市东建材市场、朝阳花园小区、龙源世家小区、京林理想城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在上述项目中,石某丙作为项目所在村村支书、主任对项目的拆迁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故石某甲、石某乙以及石某丙本人逐渐通过利用石某丙的职务便利,实施在项目中承接工程、供应施工材料等行为获取私利,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市场规律获利的情况,其中京林理想城项目石某丙、石某甲、石某乙等人通过违背与其他施工方同等条件承建楼房的约定,不完全拆除项目占地地上建筑物等方式,迫使项目开发企业林州市京林置业公司与其签订了明显区别于其他施工方的施工合同,经鉴定项目开发企业让利数额达305万余元。
2012年河南省宏强置业有限公司开始在林州市大菜园村实施兴林路暨庙前街改造项目,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石某丙借助职务便利掌握了项目的建设规划,先是向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提出要求承建兴林日月城1期楼房工程,并要求李某甲不要再找其他人了;后又在未经李某甲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龙门架、钢管、方木等工程设备运送至兴林日月城工地。在此情况下,石某甲就其本人与石某丙、石某丁(另案处理)承建工程事宜向李某甲提出要求,最终迫使开发企业按照明显区别于其他施工方施工条件的条款与其签订了兴林日月城小区2号楼、6号楼、一期地下车库(石某甲部分)和1号楼、5号楼、7号楼的施工合同,共计给开发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81676.89元。
2013年河南轩承置业有限公司开始在林州市大菜园村实施林州市恒昇家园小区项目,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石某乙利用石某丙的职务便利,伙同石某甲通过辱骂、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在明显区别于其他施工队施工条件下,强行承接恒昇家园小区3号楼、地库、二层商业等建设工程,经鉴定,上述石某乙所承建工程给开发企业造成了1243141.88元经济损失。2016年,石某乙通过采取围堵售房部索要工程款,计收高额工程尾款利息等手段,迫使开发企业将价值29011020元的3号楼一层604.4平方米抵顶下欠石某乙的210万元工程尾款,致使开发企业遭受经济损失801120元。
另2008年6月5日,杨某甲驾车将石某乙停放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路边的号牌为京G*****奥迪A6轿车尾部撞损。后在双方协调该交通事故过程中,石某乙以其与他人的约定为由,对杨某甲实施威胁,强迫杨某甲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奥迪轿车。经核实,该奥迪车辆的相关证照均系伪造,车牌和车架号系套用他人车辆。事后杨某甲向石某乙指出了该问题,石某乙态度蛮横,不予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石某甲、石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乙、石某甲以辱骂、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核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乙、石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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