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石**,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71X,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巡检司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73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巡检司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715,彝族,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巡检司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姜**、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姜**二人约定共同出资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卫泸乡周边购买烟叶运到贵州贩卖。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石**、姜**驾驶车牌号为云G****1的东风小型货车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卫泸乡**村及周边村子向农户非法购买初烤烟叶,并以12000元的运费为报酬雇佣被告人张**驾驶车牌号为云G6848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帮助运输烟叶。10月9日20时15分途径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辅道**村村口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经称量,涉案初烤烟叶净重7280千克,经鉴定均为有等级烟叶,价值人民币355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姜**、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姜**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叶专卖品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被告人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姜**、张**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卷外材料陆拾贰页、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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