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园**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将其一辆车牌号为鄂B*****的福特牌小轿车以3万元(实际支付2.865万元)的价格典当给阳新县**镇“**寄售行”的老板柯某某,柯某某遂将该车存放在阳新县**镇**村**组其家附近。当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未事先征得柯某某同意的情形下,来到***村**组持备用钥匙将上述车辆开走。后柯某某知晓车辆被盗后电话询问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承认私自将车盗走,但拒不归还车辆或立即偿还借款,并于次日将该车送至朋友吕某某家,并指使吕某某编造该车辆已经先于抵押的虚假事实。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西门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已赔偿柯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营业执照、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行驶证、借条、收款确认书、谅解书、支付宝转账记录、阳新县**局证明、吕某某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丽
检 察 员: 王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居住在阳新县**镇**园**附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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