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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分三次在崇阳县天城镇**菜市场的仓库内,盗窃了失主汪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金龙鱼食用油、“老干妈”等物品,总价值约2000余元。

2020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工地上,在门卫室趁失主王某某睡熟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并用该手机的微信骗取王某某女儿吴某某微信转账360元。该被盗手机系失主于2019年1月份花1299元钱购买所得。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小区,将失主周某某停放9栋楼下的一辆银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雅马哈摩托车价值1200元。后上述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退还失主。

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石某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村**组失主刘某某家,将院子里堆放的10捆废纸皮盗走,大约400斤,后卖到废品站得赃款200余元。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中准备盗窃两袋鸡爪时被发现,随后丢下物品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失主汪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浩泽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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