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34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9********,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街道关侯村十三组。2006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来到黄岩区**镇**小区**号章某某的家,爬窗进入,窃得**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
2.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来到三门县**街道**区郑某某的家,破坏纱窗后爬窗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
3.同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来到三门县**街道**区杨某某的家,破坏纱窗后爬窗进入,窃得银色**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在湖南省吉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害人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提取血样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章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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