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7月5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石某某至安徽省蒙城县**庄**号张某某的家中,盗窃一条黄金项链(约13克)、400元现金。
2、2018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石某某至安徽省蒙城县**庄**号黄某某的家中,盗窃金银首饰若干。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成武县水缘国际宾馆被例行检查民警抓获,其盗窃的金银首饰以及四枚银元、六枚纪念币等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其盗窃的金银首饰价值52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银首饰、银元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手印鉴定书等;6.勘验笔录:蚌埠市公安局怀远县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