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石某某在田东县祥周镇新州市场内,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R11plus手机。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39元。
2、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平果市马头镇城龙市场,趁水果摊主韦某某不备时,将放置在水果摊上的一部蓝色的vivo X27牌手机和一个腰包(包内有现金5100多元、3张银行卡、2张居民身份证等)盗走。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石某某被抓获时缴获现金2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农加科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右江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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