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4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乡**村**号,现住东莞市塘厦镇**社区**路**号**房。于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2015年3月8日释放;于201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7时至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到东莞市**镇**村***巷*号,进入306出租房,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为7283.33元)、一块卡西欧手表(约价值400元)、一枚银色戒指(约价值100元)。接着,石某某进入旁边的307出租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400元)、一枚重5克的黄金戒指(价值约1200元)和一个黑色耐克双肩包(价值为120元)。

2018年12月6日3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东莞市**镇**村**住宿***房抓获宁某某等人,当场扣押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双肩包。破案后,被盗的华硕电脑已缴获。

2020年5月20日,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路***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盗电脑、背包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适用判处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