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家住三都县**镇**村**组。2002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侦查完毕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综合市场公交站台旁的花坛处盗窃受害人李某某脖子上所佩戴的猴子生肖形状黄金吊坠,之后逃离至金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黄金吊坠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男子。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时代广场附近,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送快递的三轮车上盗窃得一部红色VIVO牌智能手机,后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名叫“小灰”的男子。
3、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时代广场附近,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送快递的三轮车上盗窃得一部手机,后窜至金桥时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刚盗窃所得的手机,被盗蓝色华为牌智能手机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为137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万千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公诉内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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