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号。2019年12月25日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石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潘家庄阿豹形象工作室,以借用被害人马某某手机为由,打开马某某微信、支付宝给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后删除所有转账记录,共计盗取马某某手机内人民币7604元,所得赃款已挥霍。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病例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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