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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湖南省溆浦县人,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0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15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社区游荡。石某某发现**栋**单元*房的房门没有关,于是推门进入,石某某在房间卧室衣柜的抽屉内盗取彩金项链一条(无法鉴定价值),在卧室书桌的抽屉内盗取WUSSAQ8-EXC-29MM手表一块(鉴定价值人民币190元)。石某某正准备离开是,被害人肖某某刚好返回家中,石某某迅速夺门逃跑,当逃跑至小区门口时被群众和小区保安抓获,保安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盗彩金项链及手表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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