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石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面馆做工人,共同居住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社区**栋**室。
被告人石某某因赌博欠款较多,趁被害人黄某某输入支付宝密码时偷偷看到密码,然后多次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时在其住处使用被害人黄某某手机申请网络贷款然后转入自己账户,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进入“网商贷”软件,贷款86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石某某赌博营利后又将8600元还入被害人黄某某的账户。
2、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又用同样手段再次盗窃860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被害人黄某某手机花呗转账5200元人民币到自己账户。
4、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被害人黄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2280元到自己账户,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被告人石某某承诺用一个月工资抵付该笔钱款,但事后并未抵付。
经统计,被告人石某某共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 24680元,归还了人民币8600元,剩余16080元人民币全部被被告人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 袁伟宏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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