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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8********,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7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后在逃,并于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社区内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费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AA****大众牌轿车内的Caster(7mg)牌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82.84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社区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晾晒于**社区**号一楼后门处晾衣架上的黑色紧身裤一条(价值人民币25元)、被害人费某甲晾晒于**社区**号后门处晾衣杆上的黑色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276元)。案发后,被盗衣服和裤子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社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A1****三菱牌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20余元、被害人费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A8****别克牌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上述现金已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1 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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