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4〕24号
被告人石某某,又名石某甲,绰号老皮,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8808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双河镇卷棚村五组,农民。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释放。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石某某与汪某某、刘某某一起入住双河镇某酒店8316房间。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趁汪某某、刘某某熟睡之机,从汪某某衣服兜内盗走5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汪某某退还2000元,同年3月14日,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归案后依法扣押现金3600元并退还给汪某某。
上列事实,有报案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存卷佐证,被告人石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
此 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娟
2014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88********;
2.案卷2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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