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5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石某某在本市武某某百花东街菜市,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随身包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元)。后刘某某女儿将准备逃离的石某某挡获,追回手机,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财物追回,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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