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街**房。2006年1月20日,因犯放火罪被龙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桂林市**制药厂门口(桂林**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害人文某某站在他的一辆三轮电动车旁边等待帮他人拉人、拉货时,就以找被害人文某某到本市七星区七星路七星小区帮自己拉货为名义,骗取该中年男子的信任,进了七星小区后,被告人石某某又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借文某某的一部VIVO NEXA手机(价值人民币2502元)打电话为由,边打电话边离开文某某的视线将该手机盗走并销赃得账款450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购买手机收据复印件一份;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跃飞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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