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社(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家园**栋**单元**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南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利州区南河**家园门卫室,以收取自己快递物品为名,将被害人蹇某某的意见快递包裹盗走,内有女士大衣一件(购买价人民币369元),盗窃所得物品被被告人石某某使用后丢弃。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利州区南河**家园门卫室,以收取自己快递物品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内有深蓝色连帽卫衣一件(购买价人民币109元),盗窃所得物品被被告人石某某藏匿于其男朋友王某某家中。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利州区南河**家园门卫室,以收取自己快递物品为名,盗窃两件快递,分别是一件女士秋冬款睡衣和一件白色女士长款过膝毛衣(由于无人认领,两件被盗物品价值暂时无法核实),盗窃所得物品被被告人石某某藏匿于其男朋友王某某家中。
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利州区南河**家园门卫室,以收取自己快递物品为名,分别将被害人李小梅、刘永德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其中李小梅的快递包裹内有一件女士内搭毛衣(购买价人民币576元),刘永德的快递包裹内有一双男士马丁靴休闲鞋(购买价人民币259元),盗窃所得物品被被告人石某某藏匿于其男朋友王某某家中。
5、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利州区南河**家园门卫室,以收取自己快递物品为名,将放置在门卫室快递寄存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内有白色带拉链马甲一件(由于无人认领,被盗物品价值暂时无法核实),盗窃所得物品被被告人石某某藏匿于其男朋友王某某家中。
6、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利州区南河**家园门卫室,以收取自己快递物品为名,将放置在门卫室寄存处的三件包裹盗走,其中有被害人田某某的一件包裹,内有两件儿童毛衣,分别是红色与紫色(购买价人民币104.20元);被害人范某某的一件包裹,内有黄色洗车毛巾三张(购买价人民币29.9元);最后一件包裹内有裕民牌电热垫一件,由于无人认领,被盗物品价值暂时无法核实;盗窃所得黄色洗车毛巾、电热垫被被告人石某某藏匿于其男朋友王某某家中,盗窃所得二件儿童毛衣被被告人石某某丢弃。
破案后,被告人石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医院检查报告;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言;3.被害人蹇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姜某某、曾某某、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一个月内六次窃取他人财物,依照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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