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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551 

  被告人石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大道******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甲非法进入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的房子内,盗走王某某奥克斯牌立式空调及外机一台、美的土豪金色挂壁式空调及外机一台、新飞牌冰柜一台,予以变卖。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20年1月1日石某甲取得了王振的谅解。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石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石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王振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石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石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大道**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5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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