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9********,汉族,文盲,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乡**街**队**,系农民。2019年11月22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从家中独自前往太谷县凤凰山龙泉宫内八次盗窃功德箱内钱财。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