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镇**小区**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村小组,盗走柳某甲家房屋阳台下鸡圈里的鸡14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柳某甲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40元。
2、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小组,盗走柳某乙家羊圈里的一只母羊。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柳某乙家被盗羊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12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路收费站岔路口处的**饭店,盗走陈某甲家鸡笼里的鸡4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0元。
4、2019年12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小组,盗走陈某乙家圈房里的鸡13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65元。
5、2019年12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委**街子小组,盗走林某某家房屋隔壁鸡圈里的6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0元。
6、2020年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小组,盗走柳某丙家鸡圈了的鸡2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柳某丙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元。
7、2020年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小组,盗走余某甲家鸡圈里的鸡18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甲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48元。
8、2020年1月初,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委会,三次共盗走余某乙家厨房灰洞里的鸡8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乙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0元。
9、2020年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到会泽县**镇**村委会**3组土管所门前,盗走代某某家鸡圈里的鸡3只。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代某某家被盗鸡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为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柳某甲、柳某乙、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人柳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卷外材料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四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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