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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4年11月5日、2004年11月29日、2004年12月13日、2010年1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傍晚,被告人石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四路**建设工地地下一屋,窃得电缆线四根共计65.71米,后在销赃时被抓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75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采购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丈量记发及照片、证据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陆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某某的陈述、失窃报告;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傅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玲娣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电瓶车1辆(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大型剪刀1把、头盔1个、线帽1个、手套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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