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范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铁西路清风街路口中意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644元。
2.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凯旋网吧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49元。
3.2016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中道口一代天骄网吧盗窃被害人宋某某一部金色VIVO 7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2.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宋某某陈述;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红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2光盘三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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