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7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吉林省和龙市**局**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西山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在干活时发现堆放在**宾馆后院车库旁边水泥台子上的2块木化石(系**宾馆**杨某某所有)并产生盗窃想法。2020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戴着口罩骑着从朋友潘某某处借来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来到**宾馆后院,将上述2块木化石放在电动摩托车脚踏板上并用蓝色车衣(系潘某某所有)遮挡运至**局**变电所西侧平房,藏匿在该平房仓库的灶炕里面。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盗窃的2块木化石价值人民币7400元。
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化石2块、雅迪牌电动摩托车1辆、电动车蓝色车衣1件等物证;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石某某身份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潘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5.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
6.吉北鉴字〔2020〕第0032号《关于木化石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
8.**宾馆后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郭军辉
检察官助理:李世莹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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