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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0********,汉族,高中肄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家属院**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在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五中门口,被告人石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一辆没有上锁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推至洛阳市涧西区**路**家属院**栋**门口处停放。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格为2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1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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