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层**号,系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派出所一级警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监察委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灞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早上9点,被告人石某某在公安灞桥分局**派出所巡逻队办公室内从上一班巡逻民警李某甲手中交接92式手枪一把(枪号:******)、装有10发子弹的弹夹1个。当天9点,石某某带领该所王某甲、王某乙、党某某三名辅警开始街面巡逻,上午11点30分石某某回到派出所休息,之后一直到晚上20点30分石某某一直在所内休息未外出巡逻。晚上20点30分至21点30分石某某带领辅警王某甲、党某某外出盘查,之后又回到派出所内休息。23时许,石某某因身体不适,未向该所值班所长乔某某和分管所长惠某某请假,擅自佩戴巡逻枪支回派出所后院5号宿舍睡觉,期间携带枪支随身。
6月14日凌晨,该派出所辅警权某某在石某某睡觉之时,从石某某身上将其巡逻枪支盗走。同日凌晨2时50分许,权某某在其位于灞桥区红旗街道**小区**号楼**室的住处,使用从石某某处盗走的枪支将其女友马某某杀害后自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灞桥区监察委留置决定书、石某某身份信息、公务员登记表、任免职文件、**派出所值班表、武器警械交接表、值班接警记录、巡逻民警工作制度、公务用枪申领表、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出具的一份破案报告、悔过书、灞桥区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惠某某、乔某某、李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丁、李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生命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茹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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