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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玩忽职守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村**组**-**。2014年1月至2019年10月桓仁镇***。石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系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中发现,并将该线索移送桓仁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桓仁县监察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020年5月21日立案调查。石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桓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桓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桓仁镇**期间,其明知徐某某等人于2014年秋天在其管护范围内伐树修路而未及时制止,也没有上报桓仁镇林业站,致使徐某某等人盗伐某某村集体林木7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辽宁省国家公益林管护合同、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和解聘办法、关于护林员管区划定及管护范围的情况说明、桓仁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解聘审批表、关于桓仁镇护林员石某某管护区域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系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桓仁镇**,因其玩忽职守致使其管护的某某村集体林木被徐某某等人盗伐75.2立方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龙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桓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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