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781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5日23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戚某某家的大棚中,盗走一个自制打药泵和一个农药喷雾器。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打药泵价值人民币420元。
2.2020年4月15日23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曲某某家的大棚中,盗走一个农药喷雾器。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农药喷雾器价值人民币75元。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23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赵某某家的毛坯房中,盗走两个自制单人书桌。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书桌共价值人民币80元。
4.2020年6月中旬的另一天23时,被告人石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赵某某家的毛坯房中,盗走一个铁梯子、一个自制翻斗独轮车。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铁梯子、独轮车共价值人民币315元。
5.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孟某某家的大棚中,盗走一捆电缆线。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7元。
6.2020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孟某某家的大棚中,盗走一个自制打药泵。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打药泵价值人民币490元。
综上,被告人石某某共盗窃六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曲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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