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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村,住河南省原阳县********座。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在淅川县城**大道KTV唱歌,期间与同在该KTV唱歌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并引起双方厮打。石某某将此事告知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以石某某被打为由,敲诈陈某甲人民币8000元钱,陈某乙给石某某5000元。

2015年夏,被告人石某某伙同陈某乙以多某某败坏石某某名誉为由欲向多某某索要钱财,陈某乙指使黄某某冒充石某某表弟找多某某讨要说法。2015年6月15日,石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某、阮某某等人将多某某堵在宾馆房间内不让其离开,逼迫多某某赔偿石某某名誉损失,多某某迫于无奈向其支付5000元现金。当晚,陈某乙、石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庆功,陈某乙将敲诈所得的5000元分给石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参与此事的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乙、黄某某、郭某某、阮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祝某某、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多某某、陈某甲的陈述,伤情鉴定,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数额较大;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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