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8〕19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鄄城县**镇**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返家至其家门口处,发现鄄城县城陈王南路**号**排**号居民吕某某所驾鲁******号奥尼斯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停放于其家门口处,便持砖块砸击该车举升门、左后门,致上述举升门玻璃、左后门玻璃、后高位刹车灯等部件损毁。经物价鉴定,上述损毁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车辆损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书;3.鉴定意见:鄄城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吕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鄄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心如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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