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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教学人员,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1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5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1年至本案案发,被告人石某某长期对宁某某的工作和家庭生活进行骚扰,2014年10月10日下午15时许,石某某到永登县妇幼保健所五楼信息科办公室内骚扰被害人宁某某,遭到拒绝后,石某某遂将宁某某右眼部位打伤。经鉴定,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将宁某某殴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5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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