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2时许,在澜沧县**镇**村**社村民李某丙家,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酒后因唱曲子一事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甲先用喝酒用的老干妈水豆豉玻璃瓶打着被告人石某某妻子李某乙的头部一下,被告人石某某见状就用喝酒用的老干妈水豆豉破璃瓶丢砸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良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