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住北安市**社区**居民委**组**户。2008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份刑满释放。2014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2018年4月29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8时许,在西郝庄村夜未央歌厅2楼包间内,被告人石某某酒后用易拉罐砸伤侯某某面部。经鉴定侯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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